公职人员曾因吸毒被拘,至今仍在职!吸毒也砸不碎的“铁饭碗”存在吗?
近日有网友举报,内蒙古包头一公职人员杜某,因吸食毒品曾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第一次拘留15天,第二次强制戒毒两年”,但至今仍在单位上班。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林水局回应,举报情况属实。
有吸毒史还能担任公职吗?涉事单位和律师怎么说?
没有再犯就正常使用
6月20日,昆都仑区农牧林水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纪委已对杜某作出相关处理,而且他并非公务员,是事业编制人员。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纪委已对杜某吸毒一事作出过处理,纪委处理的结果是开除党籍,工资降到最低,保留职务,保留公职。“现在就按普通干部用了,他已经是我们单位工资最低的。”
该工作人员还称,从杜某2020年被处理后,到现在一直没有复吸,“我们也一直在观察,他现在工作态度积极,表现也挺好,一直没有再犯,我觉得我们就正常使用呗,也希望大家能够平和正确地看待。”
公职人员吸毒,处分要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杜某虽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但并非受到刑事处罚,不是必须给予开除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所以,具体是撤职还是开除,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来确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杜某系事业编制人员,那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职人员吸毒,都要受到处分,只不过根据情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告诉告诉记者,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吸食毒品的,都至少应当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吸毒、吸毒成瘾的,一般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于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规定更为严格。
可以!但选择受限
据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戒毒条例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一些行业根据行业性质,对涉毒人员制定了限业规定。
一、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不得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或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不得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二、司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驾驶证。此外,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需无吸毒记录。网约车司机应当无吸毒记录。
三、幼师。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保安。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五、娱乐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六、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吸毒属于行政处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则涉嫌刑事犯罪。一旦有刑事处罚记录,受到准入限制的行业也就更多,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拍卖师等行业都无法从事。此外,本人及近亲属有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无法通过公安、军事院校招录政审。
单位保护,民众就要“原谅”吗
针对此事,极目新闻发表评论表示,涉事单位的回应看上去似乎合情合法,但却依然让很多网友感到震惊不解。从回应来看,杜某在吸毒的时候不仅是有编制的公职人员,而且还是党员,理应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但他却犯下吸毒这样的弥天大错,两度被公安机关处理,却依然能保留公职,继续在岗,虽然只是普通干部,但依然是干部,这很难不让人对公职人员的整体道德要求和单位的管理制度产生怀疑。有网友表示,如果是在一般企业工作的普通人,不要说吸毒了,光是拘留15天加强制戒毒以及两年不在岗正常工作,都足够被开除了,即便这样杜某居然还能继续在岗,且当干部,这不是“铁饭碗”,恐怕是“金刚钻饭碗”了吧!
评论指出,近年来由于多位明星艺人涉毒,普通民众对于毒品越来越痛恨,对于公众人物涉毒的态度也越来越趋于“零容忍”。多家官媒都曾经发声,对涉毒明星就应该以“一次吸毒,终身禁演”为底线,可以改过自新给出路,但不允许出镜演出。某种程度上,公职人员和明星艺人一样,都属于“特殊身份”的人,都属于承载了更高道德期待的人群,对明星艺人绝不姑息,对公职人员却“网开一面”,的确显得有些“双标”。
评论认为,对于公众的质疑,涉事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大家能够平和正确地看待”,这话更是不合适。就是因为这种处理结果让多数人觉得不合理,大家才会发出质疑,单位有“保护”之心,难道民众就一定要跟着“原谅”吗?否则就是不平和,不正确?这样不谨慎、缺乏群众意识的回应,恐怕对于整个单位、整个公职人员队伍的形象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来源 | 国是直通车、红星新闻、极目新闻
图片 | 视觉中国
监制 | 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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